(2015)宿埇民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龙侠、姬凤英等与高广亭、卢在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侠,姬凤英,单莽莽,单创业,单新新,高广亭,卢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执字第00600号申请人:王龙侠。申请人:姬凤英。申请人:单莽莽。申请人:单创业。申请人:单新新。被执行人:高广亭。被执行人:卢在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宿埇执字00600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