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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阿那尔汗与艾尔宝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那尔汗,艾尔宝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阿那尔汗,男,哈萨克族,1959年1月1日。被执行人:艾尔宝了,男,哈萨克族,1972年2月1日。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的阿那尔汗与艾尔宝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我院还有其他案件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木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长 庚审 判 员 塔依 尔江代理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晓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