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金山路。法定代表人陆云祥,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波(受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科峰(受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郭庄桥堍。法定代表人吴海英,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受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鑫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吉尔多轴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尔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腾鑫公司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腾鑫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腾鑫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合计4395元,由腾鑫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景全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钱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