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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潘××,教师。被告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