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潘××与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潘××,教师。被告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