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美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美,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商初字第762号原告李福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美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广亮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