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吉焕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吉焕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马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高连德,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被告吉焕臣,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吉焕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临清市公安局已对吉焕臣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待侦查终结后再决定是否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大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吉焕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洪峰审判员 尚金锋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