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某某,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戎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