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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58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业主。因赌博于2014年4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至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项荣康、陈夏忠、王玉成、王昊、杨加信、胡桂国、唐文雄(均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新棉村下泥场238号开设赌场,以打“硬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该赌场共开设7天以上,经营期间共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与项荣康、陈夏忠系赌场老板。2014年10月31日中午,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项荣康、陈夏忠、王昊、王玉成、杨加信、胡桂国、唐文雄的供述,证人胡某、阮某、邬某、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乐某、王某乙、储某、聂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暂扣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