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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桂英、任保伟等与任保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任保伟,任保霞,任保近,郭顺喜,姚喜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85号原告王桂英,女,生于1934年5月24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任保伟,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住商水县;原告任保霞,女,生于1964年6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孟宪红,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任保近,女,生于1962年10月9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郭顺喜,男,生于1968年2月2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姚喜连,女,生于1961年5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朱会臣,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任保伟、任保霞与被告任保近、郭顺喜、姚喜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对被告姚喜连提供的房权证商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有异议,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向本院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于 强审 判 员  张桂梅审 判 员  王发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