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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72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所在地均在渭南市临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委托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