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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付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付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