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付某,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付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