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0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蔡庆英与程召彬、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英,程召彬,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6071号原告蔡庆英,女,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贵堂,男,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被告程召彬,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振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英与被告程召彬、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要与另一案合并审理,而另一案正在鉴定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判长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