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显君、赵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显君,赵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旭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庆国。被告赵显君,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住通河县。被告赵阳,出生年月日不详,职业不详,住通河县。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显君、赵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通河县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