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开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效良。被执行人陈开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开荣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陈开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51)甬仑执民字第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