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法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晓林与师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林,师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1043号申请人李晓林,1970年11月18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师標,1966年1月3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李晓林与师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师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標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师標以天津第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锡盟交通局公路建设工程,且现有工程预付款3074503.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天津第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工程预付款3074503.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