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芳书记员 李 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