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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马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