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4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5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某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5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元,执行费6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