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金昌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维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交纳拖欠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49724元、诉讼费438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