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要市金源电镀有限公司、何伟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要市金源电镀有限公司,何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金源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大。被执行人何伟洪,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暂住地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伟洪的集体分红款622803.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仲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