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毛永东、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某与毛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某某、李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执行费2950元。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