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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姚永树与潘建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2-1号申请执行人姚永树。被执行人潘建明。申请执行人姚永树与被执行人潘建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潘建明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永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执行费12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潘建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建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潘建明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姚永树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潘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永树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建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