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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守廷与刘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由于资金短缺,于2013年1月28日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又于2013年2月17日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5000元。一共借款15万元,被告给付两个月的利息后,本金及利息再不予支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18666.67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1866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3年1月28日借条一支。证明被告刘某借到刘某某现金5万元。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当时约定还款时间。3、借条一支。证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刘某借到刘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至庭审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后又于2013年2月17日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5000元。一共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给付两个月的利息后,本金及利息再不予支付,为索要形成诉讼。上述全部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款协议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5万元为无息借款,10万元为有息借款。原被告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现原告根据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请求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10万元10个月18666.67元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168666.67元(本金15万元+利息18666.6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