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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于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成都市金牛区。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7月2日出生于乐山市五通桥区,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暂住成都市金牛区。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履江、代理检察员付露、石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分别自诩为航空公司经理和地产公司经理,谎称帮助被害人乔某某、罗某任航空公司经理助理,骗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8.67万元。2015年1月21日,二被告人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星空慕尚”网吧被民警挡获。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和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解意见为:我与乔某某、罗某均系多年的朋友,我们是借贷关系。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解意见为:我们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借款的金额请法庭核实。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应聘港龙航空西南公司总经理,后自诩“港龙航空西南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杨某某自诩“太古集团成都地产经理”,二人谎称帮助举荐被害人乔某某任“港龙航空公司西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帮助罗某经营沙石头工程及其推荐罗某任“国泰航空西南公司总经理助理”,分别骗取乔某某50.5万元、罗某16万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6.5万元。2015年1月21日,二被告人在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星空慕尚”网吧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杨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杨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李某某、杨某某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分局民警在接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民警挡获李某某、杨某某的电话后,经核实身份,将李某某、杨某某带回做进一步调查。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从2012年左右开始,断断续续借了乔某某40多万元钱,基本上是转账的方式转到我名下工商银行的卡上的,后来我在香港给乔某某写了一张69.8万元的借条,之前还写了一张50.5万元的借条,50.5万元就是我借他的钱和利息的总和,乔某某说他借我的钱是他借高利贷的,我就给他写了69.8万元的借条。我所有借的钱都花了,去香港就去了8、9次,在北京还待了大半年,日常消费了,还房贷用了3万余元。我妻子杨某某结婚前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2011年12月和我结婚后就没有上班了。从2012年至今,我们没有经济来源。我和乔某某之间就是借贷关系,不存在骗的问题,乔某某找工作进入港龙公司的事情和我借他钱没有任何关系,借钱时借钱,找工作是找工作,两件事情不相干。我不认识谁能介绍我或他人进入航空企业类的单位。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借了乔某某大概60-70万元的样子,具体多少我不太清楚,我丈夫给乔某某打了一张欠条,那上面有具体数目,从乔某某拿第一笔钱我都知道,也一直参与。2011年底至2012年初的那段时间,我丈夫李某某从成都府河学校辞职后,说他想往航空业方面发展,当时想进成都“港龙航空公司”,我们便四处找关系进那家公司,但是涉及跑关系需要钱,我丈夫便找到乔某某借钱,这次大概借了2-3万块钱,具体数目我丈夫才晓得,后来又陆陆续续找乔某某拿钱,都是给乔某某说的需要钱找关系进航空公司。之后,乔某某也说要和我们一起想往航空业发展,把他原先所在的单位工作辞了。钱基本都是转账到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卡上,有时也有现金,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后来我们三个在一起的时候,李某某给乔某某写了一张69.8万元的借条。借的钱都用于开支了,还有就是找关系进航空公司了。到目前为止,没有找到关系。我给李某某说过,如果我们真的找不到关系,就不要无谓的花钱了,想办法还钱。我们承诺帮乔某某进入航空公司,是想最后赌一把,看能不能找到关系进入航空公司,我才给承诺的。我们还是想了办法的,也找了人,看能不能进入航空公司,但是没有找到对的人,我们两个想的是话抛出去这么多年了,如果给乔某某说实话没有关系进入航空公司,没法给乔某某交待,所以一直给他说的在找关系。2014年6月,我、李某某、乔某某去香港、北京就是想去碰运气。虽然我和李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骗乔某某钱财的恶意,但是我们在客观上编造了各种理由骗了乔某某,我们行为上铸成了骗乔某某的结果。我们编了李某某已经进入航空公司了,正在帮乔某某办进入航空公司的手续,进入航空公司做助理,后来又说我们两个被中纪委监控了等等,前期是为了稳住乔某某,后来就是乔某某要找我们还钱了,李某某不想接电话,编的各种理由。我们向乔某某提及的“王局“、“郭总”都是道听途说的,其实我和李某某和他们根本没有交集。我们与乔某某交流中提到的Linda、Sebrina、Daived都是虚构的,我们以这些的身份基本通过短信与乔某某联系,李某某还让我冒充Linda给乔某某打过电话。李某某说没车不方便,需要个车,我就去租车,我通过朋友张某在安捷顺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我租车的事李某某知道,从2011年左右开始就在这家公司租车,一直租到2014年1月。期间换了很多车,有奥迪A5、奥迪A6、宝马520等车型。陆陆续续前后有40多万,钱都是我用我的建行的卡转到租车行的账户的。租车的钱是从乔某某、罗某他们那里借来的钱。对外我们说这是我公司(太古集团成都地产)的车,但没有刻意说这件事。我和李某某向罗某、乔某某他们已经夸下海口,说我是太古集团成都地产的经理,李某某是港龙航空西南公司的总经理,说出去的话收不回来,我们想找乔某某借钱,总需要个理由,就借着夸下的海口,继续编了些谎言给乔某某他们。6、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2011年11月份的样子,李某某和他老婆主动来找我,李某某对我说他要去成都“国泰航空”和“港龙航空”应聘经理职位需要钱,所以开口想我借了13万人民币。到了2013年2月份的样子,李某某不但没有还我的钱,而且还对我说,他那边航空公司的工作已经落实了,目前需要一个助理,于是他就喊我辞掉现在的工作去给他做助理。我相信了以后就辞去了工作,准备安心给他做助理。可是没想到的是他们不但没有把我招进航空公司,而且还以培训费、购车费、误工赔偿费等方式继续骗走了我10万元。2014年2月23日,李某某给我写了一张50.50万元的借条。2014年6月10日在香港的时候,李某某又给我写了一张69.8万元的借条,杨某某在借条上签了字的。2014年6月一直到现在,李某某就说他的电话被上海国安监控了,要我们去香港商业科接受调查,港龙公司的郭总也在接受香港商业调查科的待查,于是2014年6月8日,我和李某某、杨某某一起到的香港,到了香港李某某他们安排我住在酒店,说叫我等消息。后来杨某某说她接受香港商业调查科的询问,说要交罚款,我就给我三姐张某秀联系,给存在杨某某建行卡上的。2014年8月,李某某就不接我电话了,杨某某也不接电话,说他们电话被监控了,就一直发短信,短信里,杨某某还说我的工作已经落实了,李某某任港龙公司经理,我的总经理助理也落实了,一直拖到2013年11月份,李某某、杨某某突然给我说落实工作的王局助理出车祸死了,我的工作合同也没了。对于郭总、王局、王局助理我从来没有见过。7、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1年下半年的样子,李某某给我说杨某某是太古集团成都地产的经理,正在开发大慈寺附近的楼盘。李某某给我说这个项目的沙石项目可以做,让杨某某活动活动把沙石生意交给我来做,可以赚钱,有一天,我就约李某某、杨某某在金牛公安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商量沙石这个事情,杨某某当时装的特别像,给我介绍这个项目怎么怎么样,可以轻松赚钱。因为我没有沙石资质,他们就叫我找家公司挂靠。在吃饭过程中,杨某某就说这个项目还有个公司想做,那个公司老板的哥哥在锦江区当副区长,说我如果想做,她想办法活动活动。当天晚上,李某某和杨某某就到我幸福彼岸小区的家里,我给了2万元的现金。2012年1月份的样子,李某某说杨某某到太古集团三多里项目部了,暂时代管三多里项目部一段时间,正好遇上几个大单,说那边的项目的沙石工程仅仅是介绍费就可以赚400多万,我还是比较动心的,然后李某某他们给我定的上海的机票,他们联系好的沙石老板我一个都没见着,后我就回成都了。李某某、杨某某给的解释是太古集团在调查杨某某,说这个项目要缓一缓,然后就叫我需要钱去打理关系,我又汇了2万元给他们。2012年3、4月份,李某某给我说因为杨某某是太古集团成都地产经理,和太古集团的常务董事长郭某关系很好,通过杨某某的推荐,李某某到太古集团下面的港龙航空公司任西南地区的总经理,李某某说他做了总经理,需要个总经理助理,他还专门给我发短信,说工资待遇的事情。这件事之后,李某某就给我说他是因为杨某某的关系才当上的总经理,他前妻刘阳梅知道这件事后一直向公司举报杨某某和李某某,香港总公司在调查他们,为此他们没法入职。然后李某某隔三差五找我,说需要钱打理关系,叫我汇款给他们。就这样,我陆陆续续给了10多万给李某某,2013年5月左右,我感觉不对劲,发现李某某一直没有入职。我找李某某要了多次钱之后,李某某一直拖,因之前汇款没留凭证。2013年7、8月份的样子,我找李某某出来叫他给我打条子,他给我打了一张16万元的借条。后来,我觉得他应该支付利息,在我的要求下,李某某又给我打了一张18.6万元的借条。8、证人郑某的证言,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杨某某以做生意为由,从我这里借了四次钱,共计13万元。后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调解,杨某某答应支付我的13万元,但是还没还我钱。我从2011年认识杨某某,认识后她给我说她在太古集团下面的港龙航空公司上班,具体什么职位没给我说,但给我的感觉是她的职位还是比较高的,在她的微信圈里经常发朋友圈,朋友圈都是她去香港的见闻,给我讲的也是去香港和太古集团高层会面的事,她给我说她老公是港龙航空公司西南地区的老总。我和李某某、杨某某结识的这段时间,我见过他们经常开好车,李某某在我们店里理发抽的都是软中华、映像云烟,给我的感觉就是港龙航空公司的高层,特别有钱。9、证人张某秀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后,3月份乔某某辞职,找我借钱,说李某某帮他找工作需要钱,我开始还相信,但是到2013年5、6月份,李某某给乔某某在港龙航空公司和国泰航空公司联合开发了一趟重庆到香港的航线,买了架飞机,然后又说买飞机出问题了,用拖车拖的,违规要交罚款,需要1.5万元,我觉得不可思议,就觉得不对劲,但还是把钱借给我弟弟了。6月份,李某某夫妇又带乔某某去香港、北京,说是培训、开会,乔某某在外面跑这一年时间,就一直打电话给我,说需要钱,说李某某不会骗他,乔某某不仅向我借钱,向我们亲戚朋友借遍了。后李某某就闭着我们,索性不接电话了,李某某夫妇说他们电话被中纪委监控了,不方便接电话,还说要接受香港商业调查科的调查,我问乔某某在香港做了什么,他说在香港什么也没做,就在酒店里住着,什么也没做。10、证人黄某波的证言,杨某某从2011年左右在我们公司租车,由于我们公司的原因,期间她在我们公司租的车不停地换,有宝马5、奥迪A6、奥迪A5、奔驰等,都是价值40万以上的车。杨某某这几年在我们车行租的车费用大概有40几万。杨某某给我们说她是太古集团的成都地产的总经理,她老公是航空公司当官的,给我们感觉是她在我们这里租车不会有后顾之忧。11、证人薛某远的证言,李某某和罗某经常来我茶铺耍,李某某给我们介绍他老婆就是姓杨的那名女子是太古集团的总经理助理,什么太古集团大慈寺项目的负责人,李某某后来又说他应聘到港龙公司当老总了。他们开车来耍都是开宝马、奥迪等好车。我和姓杨的女子没有直接交流,我是通过罗某认识李某某的,李某某从2011年底左右就在我们面前炫耀,说她现在的老婆杨某某是外企高管,是太古集团成都地产的经理,负责大慈寺项目,然后通过杨某某公司的老总提拔李某某当港龙公司西南公司的总经理。后李某某说他当港龙航空西南公司的总经理后,说他要招总经理助理,李某某当时把罗某拉到半边说了半天,这也就是2012年初左右的事,后罗某也给我说过。12、证人刘某的证言,杨某某一直在给我们说李某某在航空公司当总经理,还要把杨某某调到航空公司去。2013年杨某某还带我们去香港耍了一圈,说李某某在航空公司上班,我们去坐飞机都是免费的。13、香港太古地产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自该处2007年成立以来,从未有过任何名为杨某某的员工。14、香港港龙航空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在中国设有“港龙航空西南地区总经理”、“港龙航空西南地区总经理助理”及“港龙航空西南地区人事部经理”的职位,也未在中国聘用过“李某某”和“乔某某”。1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从杨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两部、银行卡五张及港澳通行证一本。1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与被害人乔某某、罗某之间的短信记录,证实李某某、杨某某虚构了帮助乔某某、罗某找工作的事实。17、ATM机存款回执,证实乔某某、罗某向李某某、杨某某转款的事实。18、借条2份及承诺书一份,证实李某某、杨某某从乔某某处取款的事实。19、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296号民事调解书及借条1份,证实李某某、杨某某从罗某处取款的事实。20、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证实杨某某从四川安捷顺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的事实。21、出入境查询记录,证实杨某某、李某某、乔某某来往香港的事实。22、银行查询记录,证实李某某、杨某某和他人资金往来状况。23、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李某某未在国泰航空公司任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66.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关于二被告人辩称其系向被害人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港龙航空有限公司与香港太古地产有限公司的证明、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短信记录相互印证了二被告人虚构分别担任航空公司经理及地产公司经理,谎称帮助被害人任总经理助理及经营沙石工程,骗取被害人财产的事实,且无还款行为,二被告人以借为名实施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本院认为,二被害人均系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出于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信任而向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汇款或给付现金,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大于被告人杨某某,量刑时适度予以区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被告人杨某某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廖品玉人民陪审员  尹念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