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绍铁与俞宽满、肖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铁,俞宽满,肖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刘绍铁(曾用名刘少铁),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代理人明文富,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植,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宽满,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肖忠梅,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铁与被告俞宽满、肖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刘绍铁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