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与王玮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结,范红伢,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组织机构代码85130093-3。法定代表人:强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石塘湖路,组织机构代码57042163-2。法定代表人:刘华结。被执行人:刘华结,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平山居委会麻园组被执行人:范红伢,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玮,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西路买受人:杨冬冬,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刘岗镇汤岗村曹埝组,买受人:杨嘎生,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刘岗镇汤岗村曹埝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买受人杨冬冬、杨嘎生以68万元购买了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23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51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玮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88号明发商业广场4幢23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515**号)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二、买受人杨冬冬(342422199211126377)、杨嘎生(342422196509066350)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