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6912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冯移华等与李本芳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移华,冯新政,冯建军,李本芳,冯杰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6912号-1申请执行人冯移华,男。申请执行人冯新政,女。申请执行人冯建军,男。被执行人李本芳,女。被执行人冯杰毅,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x号房屋归李本芳及冯移华、冯新政、冯建军、冯杰毅所有,其中李本芳享有百分之五十九的份额,冯移华享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冯新政享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冯建军享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冯杰毅享有百分之十四的份额。现冯移华、冯新政、冯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xx号房屋归李本芳及冯移华、冯新政、冯建军、冯杰毅所有,其中李本芳享有百分之五十九的份额,冯移华享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冯新政享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冯建军享有百分之九的份额,冯杰毅享有百分之十四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