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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香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香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永清,董事长。被告武香山。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武香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香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