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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马荷玲、徐招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荷玲,徐招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马荷玲。被申请人:徐招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荷玲与被申请人徐招富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马荷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