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大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福利诉马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利,马良,姜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大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孙福利,男,1964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马良,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姜丽明,女,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被告马良妻子。原告孙福利诉被告马良、姜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良、姜丽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人民币168000元,约定利息一分二厘,2014年10月1日还款本息合计188160元。被告至今位于偿还,现找不到二被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马良、姜丽明于2013年10月1日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欠款金额为168000元,约定利息一分二厘,于2014年10月1日连本带息偿还188160元。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2、证人刘富出庭作证,证明马良两口子向孙福利6钱的事我知道,因为数额挺大,跟我说好几次,我和孙福利一起去找马良要过钱,没要回来,后来马良两口子找不到了。3、证人董江波出庭作证,证明马良欠孙福利钱的事我知道,孙福利一直没要回来,我们都是跟前儿住着,马良欠不少钱,他媳妇他俩都跑了,现在谁也找不到,这事都知道。4、经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本院2015年第2号和第29号卷宗证明两份,证明被告马良、姜丽明系夫妻关系,是三道乡胜利村村民,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上述证据,被告未予出庭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提供的是原始借据,是马良、姜丽明签字按印的,且证人意在证实了被告马良欠原告款项的事实,现在二被告下落不明,现在原告持有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原始欠据,说明该款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二被告应予偿还欠款,二被告出具的欠条约定明确,利息符合法定范围,故应按照约定给付欠款本息18816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良、姜丽明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太昌欠款本息共计188160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马良、姜丽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宏艳人民陪审员 王志忠人民陪审员 徐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冬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