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435896-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金色家园小区9栋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褚再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56454-8,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华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扈斌,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审判决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为6775元,由上诉人新疆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芳代理审判员 张婕代理审判员 王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