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立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立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原县华阳裘皮城精品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原裘皮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西宁路东侧。法��代表人张俊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诚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诚宇经纪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彭华,董事长。上诉人阳原裘皮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原裘皮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销售的商铺在阳原,双方签订合同地点也在阳原,当时双方在合同上约定的“当地”就是阳原本地,可不是双方各自的“当地”;况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阳原,而不在张家口市桥东区,双方诉争的“阳原国际裘皮(精品商城)项目”也在阳原,销售的十二套商铺亦在阳原。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原裘皮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口诚宇经纪公司在双方签订的《项目全程独家销售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理解上有歧义,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约定管辖不明,为无效约定;作为原审原告张家口诚宇经纪公司在其起诉状中,不但主张了“房屋销售佣金”,而且还主张了“违约金”,故本案应为“委托销售房屋合同纠纷”,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双方委托销售的房屋在阳原境内,合同履行地在阳原境内,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阳原境内,故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为阳原,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更便于查清双方争议事实。为此,本案应由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