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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元琴与李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元琴,李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协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沈元琴,女,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大理市交通局宿舍。被执行人李滨,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镇泉新村。本院受云南省大理市法院的委托在执行沈元琴与李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