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吉霞与被告丁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刘**,女,回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路*号。被告:丁*,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镇**村*号。原告刘**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取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功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