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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林德祥与鲁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祥,鲁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林德祥。被执行人鲁宝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德祥与被执行人鲁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鲁宝林偿付申请执行人林德祥借款70000元。定于2014年4月5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14年5月15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付剩余借款30000元。逾期承担迟延履行金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鲁宝林向申请执行人林德祥偿付了10000元,剩余借款未予偿付,申请人林德祥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鲁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6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鲁宝林实施拘传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未予偿付。现被执行人鲁宝林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林德祥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鲁宝林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再行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英审 判 员  白向阳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