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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立兵与范学武、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兵,范学武,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89号原告王立兵,��,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范学武,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张磊,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农民。原告王立兵与被告范学武、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立兵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