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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佰仁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佰仁,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唐佰仁,男,生于1953年10月27日,汉族,务农。被告:李刚,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佰仁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佰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佰仁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佰仁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唐佰仁负担。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