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平平与张友福、王国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平平,张友福,王国琴,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赵平平。被执行人张友福。被执行人王国琴。被执行人安徽美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国琴。被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张友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3)台仙商初字第01065号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友福在中国银行黄岩支行营业部账号00×××81账户内的存款3481.4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国琴在浙江农信银行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南支行账号为10×××90#1账户内的存款9457.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家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