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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立奎与黄少华、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刘立奎,个体。被告:黄少华。被告:王萍。原告刘立奎与被告黄少华、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华、王萍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立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新华路南侧楼房卖于原告。原告支付400000元房款后,该房被黄骅市法院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买楼款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少华、王萍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3年9月3日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新华路南侧楼房(房产证号10××73)出售给原告,成交金额700000元,2013年9月3日预付400000元,剩余房款于2014年11月3日前付清。在协议签订前日,原告就通过银行两次转入黄少华账号买房款合计337000元,及给付黄少华现金67000元,被告将房产证原件交于原告。因被告黄少华与刘忠华有债务纠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将二被告所有的该楼房查封,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诉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返还预付房款400000元。另查,二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在黄骅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产权证、转账凭证、婚姻登记证明、黄骅人民法院(2014)黄执字第1689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房款400000元后,因二被告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400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少、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立奎与被告XX少、王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XX少、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还原告刘立奎房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二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玉明审判员刘宝新人民陪审员张景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