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红莲与李大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莲,李大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孙红莲,女,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方海沧,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奎,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莲诉被告李大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大奎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对原告孙红莲伤残等级、三期、用药关联性重新鉴定申请,致使本案暂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