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立民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素君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罗素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素君,女,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实际上上诉人主要机构所在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1幢(中科大厦)2207号,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