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尚勤与樊小安、张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勤,樊小安,张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王尚勤,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石油公司家属院,系华县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被告樊小安,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大吉村东一组,农民。被告张福祥,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三马路面粉厂,系澄合矿务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勤与被告樊小安、张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尚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尚勤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