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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尚勤与樊小安、张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勤,樊小安,张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王尚勤,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石油公司家属院,系华县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被告樊小安,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大吉村东一组,农民。被告张福祥,男,193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三马路面粉厂,系澄合矿务局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尚勤与被告樊小安、张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尚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尚勤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尚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尚勤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周 斌代理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