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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正永与邱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永,邱胜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766号原告王正永,男性,1977年6月30日出生。被告邱胜利,男性,1979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永诉被告邱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正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