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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家荣与沈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荣,沈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荣。被执行人:沈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家荣与被执行人沈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陈玉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