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盛建杏与李世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建杏,李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857号申请执行人盛建杏。被执行人李世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建杏与被执行人李世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3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方俊华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