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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兰英与黄美琴、罗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兰英,黄美琴,罗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黄兰英,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美琴,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辉明,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兰英与被执行人黄美琴、罗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谢 清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