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48号原告:吴某,女,1965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某,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刘某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吴开城名下位于本市体育路88号3栋2-6-12#(权证字号:房地权蚌房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瑨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