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泽霞,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