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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冯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杜泽霞,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