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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秦文杰、张家芹与赵启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杰,张家芹,赵启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秦文杰,居民。原告张家芹,居民,系原告秦文杰母亲。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杉,江苏省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启耀,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委托代理人胡进,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文杰、张家芹负担。审 判 员  仲晓祥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人民陪审员  徐玉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