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裴贤洪与王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贤洪,王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裴贤洪,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被告王远江,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裴贤洪诉被告王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贤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贤洪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贤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裴贤洪承担。本院退回原告裴贤洪案件受理费1,500.00元。审 判 长 游 红人民陪审员 郭坤伦人民陪审员 付永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